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5执保127号
申请人: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镇街道办毛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63680550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54104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清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1199175J。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徐州徐工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富艺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福美木业有限公司、山东三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