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吉田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2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7760号。法定代表人:***,经理。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辽宁吉田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经理。再审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再审被申请人辽宁吉田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422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期间再审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自行执行和解为由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执行和解,故对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回再审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吉林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