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519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