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6民初519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原县。
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