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民初2237号
原告:德州宏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政府路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平安西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宏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德州宏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宏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