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某某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7044号
原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坑园镇象纬村广达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福建梓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176号四楼之二室。
法定代表人:王从益。
原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