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铸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362号之一
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72-1号(F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UL1Y7G。
法定代表人:衡春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骏,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北环东路七号鑫兴综合楼4层D4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0KE332。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
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176号四楼之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NQND0M。
法定代表人:王从益。
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6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月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