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362号之一
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中心科技工业区大塘园A区72-1号(F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4UUL1Y7G。
法定代表人:衡春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森飚,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骏,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北环东路七号鑫兴综合楼4层D4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MA330KE332。
法定代表人:王海山。
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176号四楼之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NQND0M。
法定代表人:王从益。
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铸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552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6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闽川铝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蔡月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慧慧
书 记 员 成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