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巨铸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12民初3655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毛中、计天宇(实习),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第三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岭下西路2号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57382。
法定代表人:陈宏璧。
第三人:福建巨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华昌路174-176号四楼之二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2YNQNDOM。
法定代表人:王从益。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厦门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巨铸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康钰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洪晓燕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