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颜消防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民初字第1587号
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昆北路10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树声(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福林。
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福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昆山神颜消防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朱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戴婧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