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集团有限公司

雪山集团有限公司、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雪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正全,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八路丰泽御景写字楼**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红,山东法之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雪山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1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雪山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2021)鲁1691民初1127号之一民事裁定,判令支持上诉人一审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交滨州市仲裁委员会管辖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2014年签订的《美信滨州世贸中心21#楼别墅空调设备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本案被上诉人的诉请已经做出详尽的约定以及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但2019年3月18日及2020年5月20日仅是对2014年施工合同的部分补充,并未全面涉及所有争议事项。本案系工程质量问题的纠纷,从合同中并未对其进行相关约定、主合同已对此做出了详细的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主合同与从合同不一致的,适用主合同的条款。本案应当适用主合同相关条款,因此依法亦应当适用仲裁管辖条款约定。
美信置业(滨州)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雪山集团有限公司曾因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向滨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双方达成调解,在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向滨州仲裁委员会撤回申请,若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由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因纠纷申请过仲裁后,又将纠纷解决方式变更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认定系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本案应根据变更后的纠纷解决方式确定管辖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前述规定,本案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