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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527号
申请保全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三庆齐盛广场1号楼21层2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554348273。
法定代表人:王广山,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路欢乐小镇锦里院内30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DC6R91L。
法定代表人:陆士信,经理。
申请保全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鲁1502民初79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聊城民安融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