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雪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2民初4803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德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雪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广勃诉被告山东雪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雪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