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8民初126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密顺路18号产业基地办公楼420室—3416(河南寨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69469727H。
法定代表人:张随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琳,北京谋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女,1973年8月2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之夫),1972年9月4日出生。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厚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随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强、林琳,被告(反诉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城公司诉称:2017年11月20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将其云溪花园34—102(别墅)装修工程发包给我公司,装修面积为280㎡,承包形式为包工、包轻工辅料。合同价款为22万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开工前支付30%(计6.6万元),瓦工验收完成支付40%(计8.8万元),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5%(计5.5万元),一年以后支付其余5%工程款。增加施工项目,在收到增项工程款后,予以施工。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增项及多次更改施工方案等情形。被告**仅支付工程款19.4万元,尚欠91255.78元未支付。我公司多次向被告**索要工程款未果,故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1255.78元。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2017年11月20日,厚城公司与我签订了《装修合同》,厚城公司为我装修x(别墅)。厚城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工程增减项情形,增减项内容大体相抵。厚城公司向我提供过增项部分的工程款相关材料,但双方并非在施工前签订增项变更协议材料,且厚城公司提供的增项部分工程款预算材料,有重复计算、超算等计算不实之处。另外,我已给付厚城公司工程款19.4万元,只差几万元即达合同约定的价款,故我不同意厚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厚城公司虽然为我装修了房屋,但双方未办理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另外,厚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期完工,目前仍存在3条空调控制线的线管无法穿入等情形,且已完成的装修工程存在装修墙面、地面不平、踢脚线与地面存在缝隙、电源面板周边存在缝隙、门窗损坏等工程质量问题,装修过程中损坏污水泵设施。故我提起反诉,1、要求厚城公司支付延误工期导致房屋空置不能入住的违约损失481800元;2、要求厚城公司赔偿污水泵设施损失6300元;3、要求厚城公司支付装修质量问题维修费用77984.29元。装修工程质量鉴定费4万元,维修造价鉴定费9500元及反诉费由厚城公司负担。
原告厚城公司对于被告**的反诉答辩称:施工过程中,**曾多次更改图纸,且在2018年12月份,还在向我公司提出更改图纸。另外,施工过程中,又存在许多增项内容,虽然装修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但延误工期的责任不在于我公司,也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延误工期的责任。我公司已于2019年1月29日完成装修工程,并将钥匙交付于小区物业公司。**不应该要求我公司赔偿延期误工损失。我公司为**家装修房屋,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也没有损坏其污水泵设施及门窗设施。我公司为**家装修过程中,为其铺设了线管,后来因为**家穿入空调线过粗,致使部分管线无法穿过,并非我公司铺设的线管堵塞。故我公司不同意**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0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厚城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工程地点为x号(别墅),装修面积为280㎡,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轻辅材料,甲方提供其余材料。工程期限为160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11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日。合同价格为22万元,本合同价格仅包括报价单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实际工程量若有增减,结算价格按实际增减的工程量和本报价单单价进行结算。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
甲方工作:参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参加工程材料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乙方工作:乙方计算工程量应尽量准确,在不增减工程项目及工作内容的前提下,除水电改造及代购主材外的乙方施工部分,决算造价不得超过预算造价的5%,超出5%的部分,乙方自行承担。
工程变更,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由合同双方共同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工程变更协议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甲方增加的施工项目,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施工。
工期延误的条款中约定:
一、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二、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当顺延: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三、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四、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认定的文字协议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质量标准:本工程质量按照《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BJ/T01—43—2003)。
工程验收:1、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联合验收,(1)隐蔽工程验收;(2)瓦工验收;(3)竣工验收。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乙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3、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4、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
工程款支付,第一次开工三日前支付30%工程款,第二次瓦工验收完成支付40%工程款,竣工验收合格支付25%工程款,一年后支付其余的5%的工程款。
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如未有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
违约责任: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厚城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施工。装修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增减项变更情形。
**另找瓦工铺设了别墅房屋的一、二层的大块瓷砖。
2019年1月29日,张学强给**发送增减项核算材料。**认可,但对于增项工程款的数额持有异议,双方对于工程款数额,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称2019年1月29日装修工程完工,后该公司将房门钥匙交给了物业公司,春节过后对磕碰的地方进行了油工修补。
**给付厚城公司工程款19.4万元,其中:2017年11月21日支付6.6万元,2018年5月30日支付8.8万元,2019年4月8日支付4万元。
双方因工程款结算支付事宜协商解决未果,厚城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装饰装修工程款182262元。**提起反诉,要求厚城公司支付延期误工损失、工程质量维修及污水泵设施损坏等费用。
审理期间,厚城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且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厚城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本院委托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装修工程造价鉴定,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确定性意见鉴定造价为250329.03元。2、供选择性意见:(1)被告不予认可变更费用造价28281.22元;(2)改水改电及下水增加费用造价3169.65元。厚城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1.2万元。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均持有异议,均申请复议。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双方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并作出了鉴定复审意见书,复议鉴定结论意见:1、确定性意见鉴定造价为251850.03元。2、供选择性意见鉴定造价:(1)被告不予认可变更费用造价为28281.22元;(2)改水电及下水增加费用造价3169.65元;(3)若按被告主张,地下一层所有踢脚线、一层所有地砖、厨房墙地砖、一层和二层卫生间墙地砖、大理石铺贴等由第三方施工、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24147.99元;(4)若按被告主张,水泥沙子由被告购买,费用应扣减,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5922.50元;(5)若按被告主张,保温隔音棉由被告购买,费用应扣减,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3965.50元;(6)若按被告主张,楼梯间增加钢架柱主材应扣减,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1421.40元。
厚城公司对于鉴定复审意见书仍持有异议,并再次申请复议: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复审调整意见书:再次复议鉴定结论意见为:1、确定性意见鉴定造价258523.45元;2、供选择性意见鉴定造价:(1)被告不予认可变更费用造价28281.22元;(2)改水电及下水增加费用造价3169.65元;(3)若按被告主张,地下一层所有踢脚线、一层所有地砖、厨房墙地砖、一层和二层卫生间墙地砖、大理石铺贴等由第三方施工,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24147.99元;(4)若按被告主张,水泥沙子由被告购买,费用应扣减,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5922.50元;(5)若按被告主张,保温隔音棉由被告购买,费用应扣减,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3965.50元;(6)若按被告主张,楼梯间增加钢架主材应扣减,则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1421.40元;(7)若按原告主张,石膏板及轻钢龙骨品牌更换为“可耐福”品牌,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3938.78元;(8)若按原告主张,组合柱及过梁按200元/米,则在确定性意见基础上调整造价15126.68元。
**对于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复审调整意见书持有异议,中建精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回复,但未调整再次复议鉴定结论。
审理期间,双方均认可,装修别墅大块瓷砖的铺贴项目,是**另找其他瓦工人员铺贴的。隔音棉是**购买的。**已支付了钢架柱材料等费用866元。
对于争议项中的沙子水泥款5922.50元,**表示,铺设大块瓷砖使用了背胶,鉴定争议中的沙子、水泥款522.50元,不应支付给厚城公司。厚城公司表示沙子、水泥是厚城公司提供的,不应当该扣除。经本院与**提供的铺设大块瓷砖的瓦工人员电话了解,铺设大块瓷砖确实使用了背胶,但铺设地砖需用沙子水泥打底,铺设墙砖需要沙子水泥找平。
对于争议项中的石膏板及轻钢龙骨更换为“可耐福”品牌事宜,厚城公司表示,应被告方要求,更换的“可耐福”品牌比原来合同报价约定的龙牌材料款要昂贵。**认可,确实更换了“可耐福”品牌。
对于争议项中组合柱及过梁按200元/米计算事宜,厚城公司表示,因建结构墙图纸上并没有加梁内容,后被告方的设计人员要求我们施工时需要加梁,我方和被告方协调好后,进行了加梁施工。**表示,厚城公司从事装修工程,应当知道结构墙需要加梁柱,并且加梁柱也是其应该从事的装修施工内容,不同意按照厚城公司所说的按200元/米价格支付其加梁柱的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厚城公司装修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厚城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厚城公司否认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同时对于**提供的2019年5月28日的污水泵检查结论书和2019年6月11日的更换电机4500元的收据(照片复件件)均不予认可,并否认在装修过程中损坏地下室污水泵设施。**申请工程质量、维修方案、维修造价鉴定,工期鉴定(没有相应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本院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对于厚城公司所完成的装修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
工程质量经鉴定,鉴定意见如下:
(1)涉案房屋一层门厅东侧墙窗口左下角饰面层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储物间2西北角墙面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南侧客房东墙墙角存在开裂现象,地下一层红酒区东墙饰面层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南侧客房天窗饰面层存在裂缝,二层主卧顶板饰面层存在裂缝,二层衣帽间北墙饰面层存在裂缝,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北墙,二层楼梯间墙体、二层主卧北墙饰面层存在色差,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3)涉案房屋一层入户门东侧墙体饰面层存在起鼓、渗漏水痕迹和潮湿现象,分析原因为室外渗漏水所致。
(4)涉案房屋一层金属踢脚线上口位置墙面饰面层局部未处理到位。
(5)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地面木质踢脚线与墙面存在缝隙,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涉案房屋一层入户门东侧墙上开关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一层老人房西墙手动报警按钮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二层书房门口开关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且存在面板尚未安装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7)涉案房屋一层餐厅北侧门,楼梯间西侧门框底部存在局部损坏现象。
(8)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北墙地暖温控线管堵塞,二层主卧北墙地暖温控线管堵塞。
(9)涉案房屋一层楼梯间平台板底部局部未做饰面处理,梁与板交接处阴角饰面层交接表面不平整顺直,二层夹层顶板阴角饰面层表面不平整顺直,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客房东侧吊顶造型南北侧距顶板存在3mm高低差。
(11)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穿墙管根处周围未完成密封处理,可见孔洞,属于装修质量缺陷。
(12)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管道井内墙面存在穿墙孔洞尚未修复现象,地面砖铺设排砖不当,阴角处出现窄条且宽窄不一,属于装修质量缺陷。
(13)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地面管根位置,墙面打孔未完成饰面层处理,属于装修质量缺陷。
(14)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储物间2西北角墙体和东北角墙体阴角方正偏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15)涉案房屋二层衣帽间墙体垂直度偏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6)涉案房屋二层书房门套贴脸周边未作处理,东侧距侧墙面上下宽窄不一,偏差为10mm。
(17)涉案房屋二层楼梯间三个开关面板安装未在同一高度上,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8)涉案房屋二层夹层墙体未预留线盒槽,造成灯具线盒安装外露于墙面。
(19)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客厅西墙,地下一层楼梯间南墙、地下一层天井东墙,地下一层天井西墙、地下一层客房东墙以及二层书房西墙的墙体表面平整度偏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0)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储藏间地面、地下一层卫生间南墙、地下一层卫生间墙以及地下一层设备间地面饰面砖空鼓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工程质量维修方案修复意见如下:
1、涉案房屋一层门厅东侧墙窗口左下角饰面层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储物间2西北角墙面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南侧客房东墙墙角存在开裂现象,地下一层红酒区东墙饰面层存在裂缝,地下一层南侧客房天窗饰面层存在裂缝,二层主卧顶板饰面层存在裂缝,二层衣帽间北墙饰面层存在裂缝,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墙体裂缝两侧各50mm范围的涂饰层、腻子等剔凿至坚实的基层表面;将基层表面清洁干净,并涂刷界面剂来增强腻子找平层与基层表面的粘结性,按原施工要求重新恢复至原饰面层,铲除后如发现墙体结构开裂位置或不同墙体材料交接部位以及应力集中部位,需在该位置找平层及腻子层各铺贴一道玻纤网格布,做抗裂加强处理。
2、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北墙,二层楼梯间墙体、二层主卧北墙饰面层存在色差,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墙面按原施工要求重新进行涂料施工。
3、涉案房屋一层入户门东侧墙体饰面层存在起鼓、渗漏水痕迹和潮湿现象,分析原因为室外渗漏水所致的修复方案。
建议在解决室外渗漏水后,再将饰面层存在起鼓、渗漏水痕迹和潮湿现象的墙面涂饰层、腻子层等剔凿至坚实的基层表面;将基层表面清洁干净,按原施工要求抹平、刮腻子重新恢复至原饰面层。
4、涉案房屋一层金属踢脚线上口位置墙面饰面层局部未处理到位。涉案房屋一层楼梯间平台板底部局部未做饰面处理,梁与板交接处阴角饰面层交接表面不平整顺直,二层夹层顶板阴角饰面层表面不平整顺直,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墙体饰面层未处理到位部位用腻子找补平整,对饰面层表面不平整位置采用铲除,腻子找平,砂纸打磨后涂刷涂料。做到衔接处吻合,界面清晰,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
5、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地面木质踢脚线与墙面存在缝隙,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踢脚线拆除后,将该部位墙面找补平整后紧贴墙面重新安装施工。
6、涉案房屋一层入户门东侧墙上开关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一层老人房西墙手动报警按钮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二层书房门口开关面板安装与墙面存在缝隙,且存在面板尚未安装情况,上述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涉案房屋二层楼梯间三个开关面板安装未在同一高度上,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开关板拆卸后紧贴墙面重新安装(墙面不平整部位做找平处理)施工。
7、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北墙地暖温控线管堵塞,二层主卧北墙地暖温控线管堵塞的修复方案:
建议对线管进行疏通,如无法疏通,建议更换线管。
8、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穿墙管根处周围未完成密封处理,存在孔洞。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管道井内墙面存在打孔,未修复现象。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地面穿管位置,墙面打孔位置均未作饰面层处理的修复方案:
建议对墙面上的穿墙孔洞位置进行封堵处理或用专用管套盖封堵。
9、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穿墙管根处周围未完成密封处理,可见孔洞。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管道井内墙面存在打孔,未修复现象。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地面管根位置,墙面打孔均未完成饰面层处理的修复方案:
建议对孔洞位置进行封堵处理,并按原设计施工要求完成饰面层施工。
10、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储物间2西北角墙体和东北角墙体阴角方正偏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客厅西墙,地下一层楼梯间南墙、地下一层天井东墙,地下一层天井西墙、地下一层客房东墙以及二层书房西墙的墙体平整度偏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以上平整度超差的墙面层全部铲除至结构层,并清除表面浮灰,按原施工要求抹平找平、刮腻子直至重新恢复至原饰面层。平整度偏差小于5mm的墙面(可不必全部剔凿),可用腻子分层找平后恢复原饰面涂层。
11、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储藏间地面、地下一层卫生间南墙、地下一层卫生间西墙以及地下一层设备间地面饰面砖空鼓情况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的修复方案:
建议将饰面砖都全部拆除,更换与原地面砖相同的材料重新进行铺设。铺设过程中建议对卫生间原有防水层进行保护,铺设结束之后需要做24h蓄水试验,确保无渗漏水后方可按工艺要求进行饰面砖镶贴。
12、涉案房屋一层餐厅北侧门、楼梯间西侧门框底部存在局部损坏现象,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管道井内墙面存在穿墙孔洞尚未修复现象,地面砖铺设排砖不当,阴角处出现窄条且宽窄不一,涉案房屋二层书房门套贴脸周边未作处理,东侧距侧墙面上下宽窄不一,偏差为10mm的问题,我中心无法出具经济合理的修复建议。
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作出后,**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作出鉴定说明函。鉴定说明函答复如下:
1、涉案房屋一层客厅南侧墙体开关面板安装间距存在不一致现象(见照片1),最外侧面板距墙体东侧边缘355mm,不符合当事人提供该房屋装修图纸《一层强/弱电插座布置及开关位置图》中该墙体最东侧开关与侧边缘55mm的设计要求,建议将一层客厅南侧墙体开关面板按照原设计要求重新安装施工。
2、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门口照明开关面板与空调控制面板分别设置安装在不同墙体上(见照片2)。
3、涉案房屋一层厨房门口南侧墙体、地下一层红酒区东侧墙体线盒孔间距存在不一致现象(见照片3、照片4)。
4、涉案房屋一层厨房吊顶与灯具之间存在缝隙(见照片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6.2.6条“饰面板上的灯具、烟感器、喷淋头、风口篦子等设备的位置应合理、美观,与饰面板的交接应吻合、严密”的规定。建议对吊顶灯具进行调整、针对调整后仍存在的缝隙进行密封处理。
5、涉案房屋地下一层设备间穿墙管根处饰面层存在不平整现象(见照片6),东侧墙体饰面层存在开裂现象(见照片7);一层厨房门口墙体周围、餐厅顶部梁、老人房东侧墙体饰面层存在漏涂、刷痕和不平整现象(见照片8-10);二层楼梯间顶板屋面与墙体交接处不平整顺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第10.1.4条“4基层腻子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缝”、第10.2.4条“水性涂料涂饰工程应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和掉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第13.3.1条第1款“混凝土及水泥砂浆抹灰基层:应满刮腻子,砂纸打光,表面应平整光滑,线角顺直”的规定,建议对饰面层表面不平整位置采用铲除,腻子找平,砂纸打磨后涂刷涂料,做到衔接处吻合,界面清晰,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建议对饰面层表面不平整,存在刷痕等问题进行表面处理,腻子找平修补后采用砂纸打磨,涂刷涂料。做到衔接处吻合,界面清晰,表面平整光滑,线角顺直;饰面层开裂等问题参照《(2019)建鉴字第605鉴定建议修复意见》中所相应内容。
6、涉案房屋地下一层楼梯间西侧墙体安装设有照明开关一个(见照片11),现场未找到控制灯具。根据当事人提供该房屋装修《地下一层强/弱电插座布置及开关位置图》和《地下一层照明控制及位置布置图》图纸资料,该墙体未设计安装开关控制,不符合装修图纸设计要求。建议将地下一层楼梯间西侧墙体设置安装照明开关拆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恢复。
7、涉案房屋地下一层卫生间给水管接头凸出墙面10mm(见照片12)。
8、涉案房屋二层楼梯口木地板下方垫层表面平整度最大偏差为12.5mm(见照片13),测量区域长度1462mm,宽1092mm,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第4.1.7条垫层及找平层表面平整度偏差的规定,建议将该位置垫层及找平层剔凿后重新施工。
9、涉案房屋一层老人房北侧墙体地暖控制面板周围壁纸存在破损及划痕现象,(见照片14)。建议对破损、存在划痕的壁纸整体更换。
10、针对被告所提第8项关于《(2019)建鉴字第605号鉴定建议修复意见》第12条相关意见,我中心是从经济、合理、适用综合考虑,如仅从工程技术角度出发,所涉及问题均应全部拆除,重新施工或更换。
**支付装修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的鉴定费4万元。
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鉴定作出后,本院委托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维修造价鉴定,经鉴定,维修费用为77984.29元。
维修造价鉴定作出后,厚城公司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作出了相应的解释回复。厚城公司对于鉴定机构的解释回复仍持有异议,并再次申请复议,立信中德勤(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于厚城公司的再次复议申请,作出了维修造价的异议回复并调整了维修造价鉴定结果:维修造价金额为55473.40元(其中有争议部分为37113.07元)。
厚城公司表示,同意按照无争议部分的金额支付维修质量损失费用。**表示,厚城公司应按77984.29元支付维修质量损失。
**支付维修造价鉴定费用9500元。
**提出其污水泵损坏,要求厚城公司赔偿污水泵修理费用,其提供了污水泵检查结论书,北京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污水泵检查结论书,结论书记载:经水泵厂家,开发公司售后维修,还有物业三方现场检查,电机电缆线严重破损,控制屏幕破损,建议更换电机的控制器。以上均为人为损坏,违反操作规程,所以三方不给予免费更换,由责任方自行承担。**提供了2019年6月11日更换300E电机一台(4500元)的收据照片复印件材料。厚城公司否认损坏污水泵设施事宜,不同意赔偿。**未能提供厚城公司损坏污水泵的相关证据材料。
**提供了2018年至2020年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民旺园30号楼1708号楼的房屋租赁合同(109.38平方米),月租金1.2万元,要求厚城公司赔偿装修延期误工损失。厚城公司表示,装修期间因**一方更改装修设计,且有增加更改项目之工程,故不同意赔偿延期误工损失。
工程造价鉴定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扣除已给付的19.4万元外)再给付工程款91255.78元。
经调解,双方未达协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装修合同、鉴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厚城公司为**装修房屋,**应支付厚城公司相应的工程款,厚城公司应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装修施工项目。装修过程中,如装修施工项目有增减及变更等情形,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洽商协议材料。由于厚城公司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有装修施工项目增减及变更等情形,双方未签订补充合同、洽商协议材料,且双方又未签订结算协议,诉讼中,双方对于工程款的数额又未协商一致,故此,厚城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数额,本院结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及开庭审理等情况,综合予以计算,扣除**已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不足之部分,**应予支付。对于厚城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过高部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工程造价鉴定费用,由双方予以分担。
厚城公司为**装修房屋,应保质保量完成装修内容。**对于厚城公司完成的装修工程质量持有异议,并要求厚城公司支付维修费用。经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后,厚城公司为**从事的装修工程,确存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之情形,并且需要维修。厚城公司并未提交鉴定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与其无关的相应之证据,故此,**要求厚城公司支付装修工程质量维修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支付维修损失费用的金额,应以鉴定复议回复的55473.4元为据。工程质量、维修方案及维修造价的鉴定费,由厚城公司负担。
**要求厚城公司赔偿污水泵设施损坏费用,因厚城公司否认损坏污水泵事宜,且**未能提供厚城公司损坏其污水泵的相关证据材料,故本院无法支持。
厚城公司承包了**新购的别墅房屋装修工程,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装修施工项目存在增减项及变更等情形,且双方并未签订有关工期的补充合同及洽商协议等材料,另外,装修工程中,**另找其他瓦工铺设完成别墅房屋的大块瓷砖等项目。故此,**要求厚城公司赔偿延期完工损失,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除已给付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十九万四千元外,再给付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八万三千零九十九元零四分(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装修工程质量维修费用五万五千四百七十三元四角(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工程造价鉴定费一万二千元(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元(已交纳);由**负担六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鉴定费四万元(**已预交),由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工程质量维修造价鉴定费九千五百元(**已预交),由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四十元七角(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百零一元七角(已交纳);由**负担九百三十九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四千七百三十一元(**已预交),由**负担四千一百三十七元(已交纳);由北京厚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百九十四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孙 洋
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