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2807号
原告:**,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被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基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辉,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云,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彦华,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彦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