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4623号
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基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云,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高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冯勇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宗德,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7元,由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学亮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