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556号
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基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2710262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407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海平,甘肃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71元,由原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