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尔福涂料有限公司、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8689号 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6545724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1681号利盈大厦1幢150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浙江时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12710262M,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基大厦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被告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收案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于2022年6月7日立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敬业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公告送达,并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敬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向本院提起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70200元,并支付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基数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向原告购买真石漆等涂料,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累计向原告购买涂料443890元,已支付370000元,后经协商,原告同意被告再支付70200元,但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账单、出货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实名认证信息及其在庭审中的***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货款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请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因案涉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于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仍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涂料有限公司价款70200元,及以702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元,由甘肃敬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