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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兰州敬业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民申1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兰州敬业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兰州敬业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4民终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二审判决又作出向雇员追偿的矛盾认定。(二)二审判决追偿权基于雇佣关系,但双方实为劳动关系,且双方均无异议,二审判决混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适用法律不当。(三)***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为劳动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中的雇佣关系较劳动关系更为广义,本案中***与敬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属于本解释中雇佣关系的一种情形。***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并因此获刑,能够认定为“重大过失”。***在履行职务行为中致人损害,敬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二审法院酌定敬业公司获得40%的追偿比例并无不妥。***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 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