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执恢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法定代表人:沈如金。
被执行人: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法定代表人:陆俊中。被执行人:范雅梅,女,1966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盐湖区。
关于申请人山西艺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佳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雅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晋0802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2677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40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627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令中,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在运城市盐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707743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宁 伟
审判员 程秀红
审判员 李民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直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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