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市中创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满民初字第229号
原告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呼伦贝尔市中创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曾高民。
本院在审理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腾逸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中博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岚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