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丹樱农业观光有限公司

***、广东丹樱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民初136号
原告:***,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被告:广东丹樱农业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丹樱农业观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陈奕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绮媛
书 记 员 马纯龄
附据以裁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