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8)***第15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城北路丙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科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科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尚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