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8执187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汇通街5号院6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102181092A。
法定代表人:程宝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娟,女,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中核路1号01号楼1001-1005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655339419。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京0118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3 200元及违约金(以134 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134 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100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以33 6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3674元、公告费710元(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未依生效法律文书主动履行相关金钱给付义务,北京市京海换热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北京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中国人民查询系统分别于2021年3月12日、2021年5月12日、2021年7月6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广发银行等多家银行开立有账户,账户内存款极少,本院依法于2021年3月15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申请执行人需于冻结截止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2021年4月29日,本院办案人员依法前往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进行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并未在该地址实际经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标的403 200元,截止至2021年7月7日,本案尚无案款执行到位。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玉福
审 判 员 任晓辉
审 判 员 代祖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景兆典
书 记 员 郭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