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981号-1
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开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中关村科技城D1-2.2A。
法定代表人:苗丽丽,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二路软件园7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石勇,董事长。
原告山东开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05月12日、2021年0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山东开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山东开物电子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81元由天维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江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连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