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6执5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二路**环保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负责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下早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2078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71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900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71号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8行审2471号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