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7民初16057号
原告: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岳原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岳原通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发包原告负责拆除位于深圳市××××路xx科技园A元厂房宿舍楼建筑物,同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建筑物拆除工程期限、拆除费用,并约定由原告先向被告支付安全保证金46万元,如该工程在合同签订后2个月内无法开工,则被告返还原告上述保证金并加付1.5%的利息。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支付46万元,但被告至今仍无法取得相关建筑拆除报批手续,致使原告至今无法进行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作业。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已退还10万元,仍有36万元未退还给原告。据此,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6万元及利息5375元(利息按照1.5%算至起诉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深圳市××××路xx科技园A元厂房,属于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辖区范围,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孙燕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