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308行审24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二路96号环保楼,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114403065747526157。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发亿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
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下早新村三区15号2
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20785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8年
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
的深宝环水罚字[2017]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存在未经环
保审批擅自从事碎石加工生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
序合法,该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仍不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
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
项、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
务局作出的深宝环水罚字[2017]4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学军
审判员张婷
审判员*欣怡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