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8民初4613号
原告:***,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超,西安市鄠邑区甘亭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西北管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与草堂路什字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张秋仙,该经销部经理。
被告:***,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三球仪南西北管材经销部。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都: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邵卫盘,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鄠邑区西北管材经销部、***、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李 科
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范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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