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特599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化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邵卫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启,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无业,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男,汉族,1985年11月18日出生,鄠邑区蒋村镇人民政府农办副主任,住址,系***之夫。
申请人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华力通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鄠邑劳动仲裁委”)作出的(2019)鄠劳人仲案字90号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力通公司申请称,***2014年8月1日到华力通公司上班,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因公司改制,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视为其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即最长不超过11个月,不是鄠邑区仲裁委理解的劳动者连续工作4年后,合同到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惩处二倍工资。鄠邑区仲裁委裁决华力通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适用法律错误。***和华力通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遵守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动者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是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之一。且上述文件制度由公司办公室文员***管理。***经过4年的工作学习,平时表现马虎,不严于要求自己,迟到、文件中文字错误是常见的事。***在微信群报送美篇时将公司上级单位领导职务张冠李戴,发言次序排错,领导名字、公司名称写错。在公司党员大会活动中,将大会标题中的日期写错,引起参会党员议论纷纷,为此办公室全体人员被公司扣发了绩效工资。由于***屡次出现工作错误,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和名誉。公司依据《公司人事制度》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华力通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未做工作交接,反而将工作期间的办公文档数据和电子文档数据删除,造成公司损失巨大,依照公司规定该行为应直接予以除名。鄠邑区仲裁委裁决华力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撤销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鄠劳人仲案字90号裁决书第一项。
***答辩称,***和华力通公司签过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找公司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第二次劳动合同终止至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双方未签订合同,公司违法,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公司以***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2014年8月1日入职,经过3个月试用期后转正,工作内容是收发文件、整理文档、写年终总结等,工作量大。***工作5年来,可能会出现打错字,但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工作能力低下,解除劳动合同。有的错别字是公司直接转给***的,***只是传送工作,且经过领导审批,不能将错误归结于***。有的错误,***发现后直接更正了,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从通知***离职到让其直接走人,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给***开具的离职证明,写的也是工作能力低下,导致其无法找工作。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11日鄠邑劳动仲裁委作出(2019)鄠劳人仲案字90号裁决书,裁决:一、华力通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816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0元,合计28320元,应于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与华力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0月31日到期后,***继续在岗工作,华力通公司并未及时与***续签劳动合同,直至2019年4月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起始日期为2019年4月1日。鄠邑劳动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裁决华力通公司支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适用法律正确。华力通公司以***“工作能力低下,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为由予以辞退,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缺乏充足的事实证据。鄠邑劳动仲裁委认定华力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清楚。综上,华力通公司申请撤销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鄠劳人仲案字90号裁决书第一项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西安市鄠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鄠劳人仲案字90号裁决书第一项之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