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3653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现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被告: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张团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522109379XK。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曲江新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华力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育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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