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8执12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宏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九峰镇尚九二路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鄠邑区市政工程总公司(原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化工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92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409071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1090元、本案执行费6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私下将货款409071元及诉讼费11090元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放弃对利息部分的主张。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1民终9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纯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