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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户县腾达建筑工程施工队与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户民初字第02496号
原告西安市户县腾达建筑工程施工队。
诉讼代表人*向其,系该队队长。
被告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系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户县水利局涝河管理站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户县腾达建筑工程施工队与被告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第九分公司,户县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户县腾达建筑工程施工队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腾达建筑工程施工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