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华伟物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华伟物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爱瑞特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2民初503号

原告: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0662387J。

法定代表人:胡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安早,安徽元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4219910X。

法定代表人:艾和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显好,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新能源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于是,原告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鞍山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维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巧燕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