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与山东五福茶业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莱芜市鲁香斋食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青铁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新区分社。
被执行人:山东五福茶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香斋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吕乃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1)莱凤城证经(金)字第901号公证书和(2012)莱凤城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五福茶业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香斋食品有限公司、***、***、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吕乃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2)莱凤城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翟文慧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