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3民初4538号
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乃训,男,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莱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