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高兴顺、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建宝与高兴顺、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4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中民四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兴顺。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建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乃训。
上诉人高兴顺与被上诉人***、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兴顺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兴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上诉人高兴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吕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