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莱中执字第19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市城建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
法定代表人:吕乃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2)莱中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保证金等共计2820344.62元及利息。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恒金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莱中商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