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0826号
原告: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宁六路606号C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3704175263U。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中宁,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前成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建镇工业集中区新丰北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70267U。
法定代表人:戴玉生。
原告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前成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因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了浙江富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前成公司破产清算案,原告国恒公司同意在该破产清算案中进行债权申报,并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国恒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88元,本院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