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475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475号
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安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友谊工业区iv>
法定代表人奂微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杨,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五方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国安英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国全
二〇一七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赫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