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9576号
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娇,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审理中,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