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95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娇,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9576号民事裁定,本院据此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现申请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筑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万元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