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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2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屯溪大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95595137-B。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
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新华路4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9519179-X。
法定代表人:叶敏。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汇润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02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5770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943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用15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7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微法院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不同意见。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25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锦明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郜玉根
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