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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262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屯溪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金彩霞,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沥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2628室。
法定代表人:黄海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沥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38元,减半收取计3269元,财产保全费2266元,合计诉讼费用55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律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益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