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9民初14008号
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屯溪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如江,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跃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如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龙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0873.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龙跃公司与***素有业务往来,由***向龙跃公司购买沥青。2020年8月19日,龙跃公司与***签订《还款协议书》1份,载明:***结欠龙跃公司2019年度沥青款222606.78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付清;***结欠龙跃公司2020年度沥青款178267.16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付清;如***不能按期还款,需向龙跃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息24%计算。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承担龙跃公司因维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律师费、差率费等费用)。
2020年11月4日,因***未按期支付第一笔货款,龙跃公司委托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交纳律师费2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书、委托代理合同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首先,龙跃公司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受到法律保护。***结欠龙跃公司货款400873.94元的事实,有龙跃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予以证实。***理应及时支付结欠货款,现经龙跃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对于龙跃公司要求***支付货款400873.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次,关于龙跃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0元,因金额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本院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2000元。最后,对于龙跃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合同明确约定了损失赔偿依据,且其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00873.9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4)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7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517元,由被告***负担,由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6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钟晓石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