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神州洁源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与甘肃神州洁源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22民初110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甘肃神州洁源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砂坪高速收费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神州洁源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对甘肃神州洁源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