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易行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住址南阳市工业路586号家电大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9537077C。
法定代表人:李祯祯,任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205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7782609B。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阳市易行广告标识制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豫13民终1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4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元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雷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