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5335号
原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水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502B。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67782609B。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滨,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9号楼1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RY1J。
法定代表人:陆琦。
原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