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6212号之一
原告:***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发街844号。
法定代表人:王晖,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潇,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淑霞,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告: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俎庄社区四组。
法定代表人:郭淑霞,任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河南国银(许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志强,男,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205B。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原告***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淑霞、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徐志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2021年12月20日,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认为产生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的直接原因,是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人)拒绝承兑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所导致,为查明案件事实,特申请追加。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的规定,对于向前手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权的选择权在于持票人。经询问,原告***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追加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开封景铄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