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终6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北街道俎庄社区**。
法定代表人:郭淑霞,任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大发街**。
法定代表人:王晖,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205B/div>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淑霞,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志强,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上诉人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路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郭淑霞、徐志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2民初6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上诉人许昌乐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文慧
审 判 员 颜 森
审 判 员 王 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仕元
书 记 员 杨涵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