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809号之二
原告:盐城市银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民富村依云小镇商城1幢103室(CNK)。
法定代表人:卢扣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205B。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原告盐城市银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6日,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市银嚞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盐城市银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