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48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银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民富村依云小镇商城1幢103室(CNK)。
法定代表人:卢扣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临源街750号2幢205B。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执行董事。
本院因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1)沪0116民初148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沸腾绿化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